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青年创业园”是指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团省委联合认定,(二)园区已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团委等部门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第八条已认定为国家(省)级留学生创业园、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省级农民工创业园)、省级大学生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国家(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等享受过就业补助资金一次性集中专项补贴的省级及以上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团省委委托第三方社会机构对推荐申报园区开展竞争评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团省委委托第三方社会机构对拟认定的创业园进行实地核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青年创业园一定资金补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园区主导产业、孵化能力、服务水平、创业孵化成效和带动就业情况等对青年创业园进行复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团委等部门为入孵企业提供的其他优惠扶持政策,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青年创业园:(一)已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通过以下方式取消青年创业园认定:(一)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存在有需要取消认定情形的,(二)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发现存在取消认定情形的,(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发现存在取消认定情形的,第二十四条经认定的青年创业园名称、运营管理机构、孵化场所地址、孵化面积等基本情况发生变更的,第二十五条对认定五年内取消认定的青年创业园,由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团市委等部门追回相关补贴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