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部董事是指由市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法依规聘用、由非本公司职工的外部人员担任的董事,外部董事与任职公司之间不得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外部董事职责的关系,外部董事主要从市属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市直经济管理职能部门等单位中选择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选聘,市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根据拟聘外部董事的市属企业实际情况,由市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研究确定外部董事拟任人选,向市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任职公司书面承诺,及时如实向市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任职公司关系国有资本运作的决策、经营等重大事项,(六)定期或不定期向市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工作,任职期间由市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负责对其履职情况进行管理,外部董事应定期或不定期向市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第十八条市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对外部董事进行评价,由市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向外部董事本人反馈,由市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管理部门负责,(三)履职过程中对市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任职公司有不诚信行为的,外部董事可以向市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提出书面辞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