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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地下管线建设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 | 2022-06-17
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测绘等相关单位(以下统称各参建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及行业有关规定要求,第二章建设保护职责第四条(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是指负责市政基础设施、房屋建筑、地下管线等工程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是指负责随市政基础设施同步统筹实施及独立实施的新建、改(扩)建地下管线工程项目的建设业主单位,第六条(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和测绘行业监督管理,第七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是指负责指导监督市政基础设施、房屋建筑、水利、园林绿化等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政府职能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城管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综合管廊和城市照明设施的运行维护、安全保护的监督管理,第三章规划建设保护管理第十二条(项目立项)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前期工作要求,第十六条(初步设计)建设单位是施工影响区域内地下管线建设、保护主体责任单位,第二十三条(工程变更)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规划手续及地下管线施工图设计文件、保护方案进行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将竣工测量成果提交至负责各区(市)县地下管线基础信息数据库的管理部门,第三十条(建设管理)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地下管线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行业监督)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导同步统筹实施的所属地下管线按照统筹方案和工期开展项目建设,第三十五条(信用管理)建设主管部门、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项目建设各参建单位的企业综合信用评价管理,应急部门将事故责任单位纳入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信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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