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延长养老保险缓缴期限《关于部分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人社办〔2022〕22号)确定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行业等5个特困行业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养老保险费单位应缴纳部分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底,可再次申请办理2022年12月底前费款属期的养老保险费缓缴业务,二、缓缴社保费扩围(一)新增17个特困行业所属企业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且2021年度全年正常缴费的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6月至2022年12月,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6月至2023年3月,2.“17个扩围行业”困难企业认定,企业线上或线下申请时不需提供相关材料,3.“17个扩围行业”2021年缴费认定,(二)有中高风险区域时缓缴扩围到所有中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缓缴补缴期限企业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一个月内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所有中小微企业等最迟于2023年1月底前补缴、扩围的17类困难企业缓缴的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最迟于2023年4月底前补缴(5类困难企业最迟为2023年5月,提交《辽宁省部分行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5类困难行业企业)或《困难企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申报审核表》(新增扩围的17类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