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6月15日佛山市禅城区推进数字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国家、省和市数字经济发展战略,扶持对象须承诺落户次年起5个连续完整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合计达到10亿元,扶持对象须承诺落户次年起5个连续完整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合计达到5亿元,扶持对象须分别承诺落户次年起5个连续完整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合计达到3亿元、2.5亿元、1亿元,扶持对象须分别承诺落户次年起5个连续完整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合计达到8000万元、5000万元,(五)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数字经济类非本区良好经营满2年的企业将工商、税务登记迁移至我区落户的,扶持对象须分别承诺落户次年起5个连续完整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合计达到5000万元、3000万元,扶持对象须承诺落户次年起5个连续完整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合计达到2亿元,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数字经济企业,(二)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数字经济企业在佛山数字经济创新集聚区范围内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自营的,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000万元企业单个企业每年补助上限100万元,按照被服务的企业已获得《佛山市推进制造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发展若干措施》扶持资金总额的10%给予补助,对入驻年主营业务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的数字经济企业数量达到30家、50家以上的产业园区、载体,同一园区、载体在政策有效期内最高累计扶持不超过200万元,企业所获扶持资金不得超过其年度对禅城区地方经济总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