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阿坝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阿坝州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阿坝州税务局关于转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改委、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市)税务局:现将《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发〔2022〕11号)转发你们,批准缓缴的企业名单等情况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税务局每周五报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附件:《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发〔2022〕11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现就扩大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政策实施范围、延长缓缴期限等问题通知如下:一、扩大缓缴政策实施范围在落实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对餐饮等5个特困行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中小微企业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执行,上述两项政策实施条件、实施期限和发放标准与《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发〔2022〕8号)一致,三、简化企业申报流程缓缴社会保险费坚持自愿原则,企业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款,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失业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稳岗返还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不影响参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等相关待遇,缓缴工伤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批准缓缴的企业名单等情况由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税务局每周末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附件:1.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名单2.缓缴社会保险费申报表附件下载: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