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信用主体的权益保护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社会主体在信息时代中行使知情同意、异议修复等基本权益的有效保障,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作为《条例》的重要内容,对信用主体的知情权、异议权、修复权等作了规定,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体现为若干具体的权能,积极权能是指信用主体对自身信息控制和救济的权能,消极权能是指信用主体排除自身信息遭受侵害的权能,包括修复权、异议权、删除权等,《条例》第31条明确了信用主体的知情权和访问权,有权知晓与其相关的社会信用信息的征集、使用等情况,《条例》在第五章中对信用信息的异议、删除、修复、变更权益保护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条例》第32条明确了信用主体的异议权,《条例》第34条侧重于对信用主体失信信息删除权益的保障,是由于《民法典》虽然提出了保护信用主体权益的理念,当信用权益作为一项基本的民事权益进行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