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农村厅、省粮食物资局、省供销社、省林业局对2019年印发的《浙江省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浙农产发〔2019〕9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浙江省林业局2022年6月10日浙江省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管理,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申报或已获准作为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的企业,第三条浙江省粮食安全和推进农业现代化领导小组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第四条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第二章申报第五条申报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一般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组织形式,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休闲农业收入或农业服务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所辖农产品电商企业总资产1500万元以上,所辖休闲观光农业企业总资产1000万元以上,申报企业应通过农业龙头企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线上”)报送企业情况和以下申报材料,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对,(三)省属企业线上申请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对,第三章监测第十条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后每两年监测一次,浙农产发〔2022〕5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