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外贸企业、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将第二章第四条第(一)项第2款第(3)点第①小点修改为:“对经市商务局认定的出口优秀品牌企业的展位费补助按举办地标准上浮20%,出口初创品牌企业及出口成长品牌企业上浮15%,补助不超过4个展位,人员费用补助按展会举办地标准执行,人员费用补助不超过2人,超过2个展位的,人员费用补助不超过4人,”二、将第二章第四条第(四)项“小微企业统保”修改为:“对小规模出口企业(上年度出口额600万(含)美元以下且不为0的企业)向我市政策性出口保险机构投保的基本风险统保保费全额扶持,由我市政策性出口保险机构统一提交扶持申请,该统保业务对单个买家赔付上限不低于5万美元,”本修订通知自2022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至2022年5月9日的相关支持和补助参照本通知执行,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2022年4月7日(此件主动公开)厦门市商务局办公室2022年4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