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对《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1-2023年度厦门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外投资合作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商务规〔2021〕5号)的部分条款予以修订,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将第七条第二款修订为:“境外经贸合作区补助,对当年度确认为厦门市境外经贸合作区按入驻企业实际总投资额予以园区实施企业相应补助,对入驻企业实际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以下的予以补助30万元,5000万美元(含)-1亿美元的予以补助50万元,1亿美元-3亿美元的予以补助100万元,3亿美元(含)以上的予以补助150万元,对当年通过年度考核的厦门市境外经贸合作区实施企业给予30万元补助(具体考核办法见附件),”二、将第十三条修订为:“本办法由厦门市商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1月1日至发布之日起的相关支持和补助参照本通知执行,”三、将附件《厦门市境外经贸合作区考核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修订为:“对伪造资质、提供虚假材料、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合作区,将不予确认或终止年度考核,”四、删除附件《厦门市境外经贸合作区考核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附件:修订后《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1-2023年度厦门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外投资合作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2022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