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在继续实施《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本市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沪人社规〔2022〕15号)的基础上,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6月至12月,原明确的5个特困行业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限相应延长至2022年年底,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均为2022年6月至12月,申请缓缴的用人单位应符合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2022年4月以来累计一个月及以上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且2022年1月至5月发生累计亏损的条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缓缴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已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5个特困行业的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税务部门应及时提醒用人单位补缴,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限内,用人单位应为其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税务部门要及时追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本市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沪人社规〔2022〕15号)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