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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吸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政策

镇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22-06-16
企业吸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政策一、政策享受对象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二、享受标准及标准符合条件的人员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政策延续实施至2025年12月31日,三、申领流程企业持符合条件的人员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到县税务局申请办理,四、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人社厅、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吉财税〔2019〕221号)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29号)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落实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吉人社联﹝2021﹞8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关于印发《吉林省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的分工方案》的通知(吉就组〔20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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