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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关于全区市场主体2021年度年报公示的公告

渭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2022-06-16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现将全区市场主体2021年度年报公示有关事项公告如下:凡2021年12月31日前在我区登记的各类市场主体,须在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并公示2021年度报告,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网址http://sn.gsxt.gov.cn)填报,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条之规定,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将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依法被限制或者禁入,特此公告渭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2022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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