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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建筑业、物业服务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政策解读

淳安县人民政府 | 2022-01-20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我县房地产业、建筑业及物业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淳政办发〔2017〕112号)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二、政策文件起草依据1.《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94号),2.《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浙江建筑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1〕19号)、《浙江省建设厅关于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浙建〔2021〕8号),4.《淳安县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综合管理行动计划(2020—2021年)》(淳政办发〔2020〕5号)、《淳安县老旧小区综合改造提升工作实施方案(2020—2022年)》(淳政办发〔2019〕30号),2021年5月13日形成《关于促进我县建筑业、物业服务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初稿,四、政策文件主要内容及有关说明该《意见》由鼓励建筑业做大做强、促进物业服务业健康发展两部分构成,(一)鼓励建筑业做大做强1.推动企业资质升级,《意见》“鼓励建筑业做大做强”第一点“鼓励建筑企业资质升级”,《意见》“鼓励建筑业做大做强”第二点中“鼓励建筑企业成长、市场外拓”,《意见》“鼓励建筑业做大做强”第三点“鼓励建筑企业创优夺杯”是通过对创优夺杯实施资金奖励,《意见》“鼓励建筑业做大做强”第四点“鼓励建筑企业科技创新”,(二)促进物业服务业健康发展明确三个原则:一是要按照资金使用绩效原则形成社会推动,2.政策补贴内容以及标准如下:(1)针对全县经济适用房、农民转移集聚房、已过八年保修期的普通住宅小区(分期开发建设并交付的住宅小区,鼓励老旧住宅小区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的,鼓励普通住宅小区提高物业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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