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密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高政办发〔2022〕3号各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第二条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城市在建未完工、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工程,均适用本办法,第五条本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由市住建局负责统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行政执法、水利、交通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结合行业、地区特点,根据海绵城市管控规定制定有关工作要求及指引,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共同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各镇街区是各自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应成立海绵城市工作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第二章立项、规划和土地管理第六条全市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应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第七条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确定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具体指标,并在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中落实海绵城市相关要求及指标,相关专项规划应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充分衔接,落实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控制指标,第九条海绵型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等基础设施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市的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标准规范和规划设计导则进行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进行海绵城市专项审查,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对海绵城市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在建未完工项目应按照上述程序重新修订、报批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措施,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应优先列入城市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按照“要素跟着项目走”机制,优先保障项目用地需求,优先办理报建和出让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