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本办法支持对象为注册在中关村示范区范围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创业服务机构、园区投资建设或运营单位等创新主体,第二章支持内容及标准第一节支持建设高品质产业承载空间第五条支持高品质科技园区建设,第一年给予不超过2000万元资金支持,支持资金用于空间的持续升级改造、完善配套设施、搭建专业平台以及开展运营服务等,(一)支持内容1.支持创业服务机构在中关村示范区各分园建设和培育标杆型孵化器,支持资金用于专业服务能力建设、专业孵化人才激励、资源对接活动举办等,第一年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资金支持,第三节支持培育高质量产业生态第九条支持专业化园区运营服务机构发展,(一)支持内容支持专业化机构参与园区运营服务,不断提升园区的市场化、专业化运营管理和服务水平,(二)支持条件1.运营服务机构应聚焦中关村示范区分园主导产业提供专业服务,2.运营服务机构应与所在区政府、分园管理机构或其他相关职能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绩效目标,第一年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资金支持,(一)支持内容支持企业按照中关村示范区分园主导产业定位,(六)资金拨付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按照相关规定拨付支持资金,并依据协议、任务书加强对项目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