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2022年3月28日攀枝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或者团体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一)长期从事该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应当向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在地县(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如实提交下列材料:(一)被推荐人或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可以通过其主管单位直接向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推荐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对推荐认定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人选进行初评和审议,提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三)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向社会公示,第十七条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应当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建立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档案,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提供支持,(三)配合市、县(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七)市、县(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规定的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义务,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及时向县(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报告开展传承、传播活动情况,县(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应当及时将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情况报送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第二十一条县(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上一年度履行义务、开展传习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取消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