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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青海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2022-06-16
申请组建评委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拟评审的职称系列(专业)为评委会组建单位的主体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对不符合申报条件、评审条件、不按规定程序报送、未经或未按规定进行公开公示、有弄虚作假行为、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或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申报材料,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中具备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2,按要求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委会、开展本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第二十七条申报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职称工作管理权限和程序逐级向相应职称评审办事机构申报,第三十二条各级主管部门、评委会办事机构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复核,第七章组织评审第三十五条职称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当按照评审管理权限、工作职责和评价标准、评审程序,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五十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职称系列(专业)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第五十一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职称系列(专业)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应当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平台、面向社会公开评审政策、评价标准、申报程序、评审结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职称评审权,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第六十条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对评审材料审核不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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