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批后核查的指导意见》(闽建许〔2021〕4号)及《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对资质由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管委会转入我市的建筑业企业开展核查工作的通知》(榕建筑〔2021〕20号)、《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对我市2020年批准的建筑业企业开展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榕建筑〔2021〕56号)《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资质由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管委会转入福州市的建筑业企业的动态核查工作的核查范围的补充通知》(榕建筑〔2021〕73号)等文件要求,二、注意事项(一)我市所有建筑业企业应始终满足相应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间,企业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我市被纳入资质动态核查的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应资质管理规定,逾期仍未达到资质标准要求的,(二)在本批次动态核查工作开展过程中,如发现被核查企业技术负责人变更自该核查整改期开始前6个月内被我局纳入资质动态核查的企业,则该企业将被纳入我局下一次的资质动态核查,将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技术负责人业绩及企业业绩批前审查和批后核查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做进一步处理,被核查企业应于2022年7月18日前提交核查书面材料,对于未在7月18日前提交书面核查材料或所提交材料不满足资质核查要求的企业,专此通报附件:2022年第二次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情况汇总表(截至2022年6月8日)福州市城乡建设局2022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