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负责省国合研发项目经费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工作,第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包括项目牵头单位、主要合作单位及参与单位,项目牵头单位(以下简称“牵头单位”)是项目申报、实施、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1.牵头单位与国(境)外项目承担单位就经费转拨达成协议(或合同),2.牵头单位与国(境)外项目承担单位签订设备、材料跨境使用协议(合同),项目绩效验收评价原则上参照绩效验收评价管理工作细则相关内容执行,省科技厅委托专业化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任务实施情况、指标完成情况、经费使用和合作效益等情况进行绩效验收评价,是指境内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境内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经费预算编制在符合国家和我省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或参与国际组织合作研究缴纳会费等可向国(境)外项目承担单位支付经费,第六章经费管理第十六条境内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及我省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牵头单位将财政资金拨付至国(境)外合作单位,国(境)外主要合作单位需提供经费使用说明,对于牵头单位配套资金中的间接费用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