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各有关参保单位:根据《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13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调整我省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2〕41号)和我市《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的通知》(茂人社规﹝2018﹞2号)要求和规定,我中心根据社保信息系统记录的高新区用人单位2017年1月至2021年12月五年考核期内每年的失业保险金申领人数、年平均参保人数确定申领率,并测算用人单位失业保险浮动的缴费系数和征缴费率,从6月15日起,我中心将对新核定的用人单位失业保险浮动费率表通过茂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务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6月15日至22日,公示期间用人单位如有异议的,可直接向我中心反映,公示结束后未收到不同意见反馈的,我中心将公示的用人单位失业保险浮动费率表提交高新区税务部门从2022年7月1日起征收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联系电话:0668-2638122附件:1.2022年度高新区用人单位失业保险浮动费率表2.《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调整我省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8号)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2〕41号)4.《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的通知》(茂人社规﹝2018﹞2号)茂名高新区社保医保服务中心2022年6月15日附件1:2022年度茂名高新区用人单位失业保险浮动费率表_.xlsx.xlsx附件2: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_广东省财政厅_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调整我省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8号).pdf.pdf附件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2〕41号).pdf.pdf附件4: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的通知(茂人社规〔2018〕2号).pdf.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