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8号,以下简称《公告》及《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我省享受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地方商品储备企业名单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规〔2022〕6号)文件精神,经柘荣县财政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柘荣县税务局会同商务、发改(粮食)等部门联合审查并经柘荣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符合条件(即接受县区级政府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并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企业名单公示如下:柘荣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符合条件的企业应按《公告》要求做好免税申报和相关资料留存备查,若名单中的商品储备企业不再承担相应的商品储备任务,其主管部门应及时函告同级财税部门,柘荣县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柘荣县税务局2022年6月13日。